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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对《重庆市深化电力接入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时间: 2021-11-17

为持续提升重庆市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市经济信息委起草修订了《重庆市深化电力接入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12151800前反馈市经济信息委电力处(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个人意见请署名,并留联系方式)。可通过以下渠道书面反馈:

1.电子邮件:cqjxwdlc@163.com

2.电话传真:023-63899457

3.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云杉南路12号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力处(邮政编码:401121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1115



重庆市深化电力接入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深化电力接入改革对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关于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渝委发〔20211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工作计划和任务台账的通知》(渝经信电力〔202114号)等国家和我市关于深化营商环境和行政审批改革最新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和对重庆提出的“两地”两高”目标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标国际一流,聚焦企业需求,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针对我市电力接入实际情况,进一步推进关键环节改革,切实提高电力接入效率和服务水平,为把我市打造成国际一流电力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在建设规划用地红线外申请新装、增容报装接电的电压等级为10千伏及以下电力接入项目和用户。

三、工作目标

用户申请电力接入由供电企业“一口受理”。低压小微企业办理手续缩减为“受理签约施工接电2,低压电力外线工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全过程办电时间不超过8个工作日10千伏供电的非居民用户办理手续缩减为“业务受理”“供电方案答复”“外部工程实施”竣工检验和装表接电4项,接入工程行政审批“同步受理”“并联审批”,办结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10千伏城镇用户全流程平均用时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办理流程

(一)低压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认定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为准。对全市需用容量在160千伏安/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新装、低压增容正式用电,采用0.4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低压供电,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

1.受理签约环节(时限:1个工作日

用户提交申请后,供电企业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受理。一是可通过渝快办”“网上国网”等网上平台办理,实现办电零上门,也可直接到各区(县)行政服务大厅或各供电营业厅现场办理。二是供电企业在申请环节即答复供电方案、签订供用电合同。三是精简用户申请资料,用户申请材料缩减至2项:用电人有效身份证用电地址权证

责任单位: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供电企业

配合单位: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各区县相关部门

2.施工接电环节(时限:7工作日

供电企业方面,低压小微企业新装、增容用电外线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实施。申请签约完成后,用户无需配合供电企业开展红线外工程现场勘查,仅需自主完成红线内工程即可接电,实现办电零投资”。供电企业统筹优化电网电源至电能表(含计量表箱)的外线选线方案,在提交告知承诺书,同步启动项目外线工程建设并装表接电。电能表及计量表箱安装在小微企业用户用电地址外墙合适位置,产权分界点为表箱出线压接螺栓处。

行政审批方面,低压小微企业用电外线接入工程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可能涉及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等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单位(供电企业)线上提交告知承诺书和施工方案,并同步启动项目外线工程建设,实现办电“零审批对可能涉及公安等协办部门的,同步推送告知承诺书至相关协办部门。各行政备案部门根据告知承诺内容,加强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管。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供电企业

配合单位:各区县相关部门

4.其他低压电力用户参照低压小微企业执行

(二)10千伏供电的非居民用户

1.申请受理环节(时限:1个工作日)。

用户向供电企业提交申请后,供电企业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受理。一是可通过渝快办”“网上国网”等网上平台办理,实现全程网办,也可直接到各区(县)行政服务大厅或各供电营业厅现场办理。二是精简用户申请资料,用户申请必备材料缩减至3项:用电人有效身份证用电地址权证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责任单位: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供电企业

配合单位: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各区县相关部门

2.供电方案答复环节(时限:9个工作日)。

用户向供电企业提交正式申请后,供电企业9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供电企业供电方案编制应遵循安全、经济和实用原则,实行就近就便接入。

责任单位: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供电企业

3.外部工程实施环节。

1)供电企业办理环节

对于10千伏供电的重要及高危用户,供电企业办理环节为设计审查”“中间检查”,办理时限分别不超过3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用户在设计审查环节仅需提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和用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在中间检查环节仅需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和隐蔽工程施工及试验记录

对于10千伏供电的非重要用户,取消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环节。

2)行政审批环节(时限:10个工作日)。

10千伏供电的非居民用户外线工程建设需办理的审批事项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市政设施建设类及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交叉跨越许可。各审批事项同步受理并联审批,办结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选线总平面图、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等相关资料,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相关部门

2)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情况复杂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相关部门

3)市政设施建设类及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用户电力接入外线工程如涉及道路开挖,需办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涉及临时占用绿地、移植砍伐树木还需办理“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阶段,同步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施工设计图、公安管理部门意见、现场示意图或定位图等相关材料。城市管理部门采取容缺受理方式,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相关部门

4)交叉跨越许可

用户电力接入外线工程如涉及穿(跨)越普通干线公路,需办理“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阶段,同步向区县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设计和施工方案等相关材料。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6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相关部门

4.竣工检验和装表接电(时限:5个工作日)。

用户外部工程施工完成后报供电企业申请竣工检验,需提供工程竣工报告(含竣工图纸、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主要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供电企业竣工检验的重点为涉网设备、自动化装置、电能计量装置、谐波治理装置和多电源闭锁装置,取消对非涉网设备施工质量、运行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检查。竣工检验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竣工检验合格并签订供用电合同后装表送电,时限为2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供电企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本系统内全面推广电力接入改革,以上带下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确保项目审批更高效,办电事项更快捷,服务质量更优化。各区县相关部门,要统一按照市级工作安排,统筹推进辖区内相关工作。各供电企业做好靠前服务,主动开展工作,对实施告知承诺的项目,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完善各项工作,确保用户按时接电。

规范电力接入改革工作制度。对实施告知承诺的部门,一是要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相关内容二是要切实加强事前事后监管,明确相关核查机制对经监管或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对实施容缺受理、并联审批的部门,要建立部门间协同工作机制,制定并联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过程抓好工作落实。

完善信息平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依托“渝快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网络信息平台,及时梳理并公布电力接入审批服务流程图与办事指南,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一口申请、同步受理、并联审批和限时办结的联动网络,加快实现网络平台数据互联互通,推动申请及审批全程电子化办理,确保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和供电企业要持续推介优化营商环境及电力接入改革相关政策文件,可通过公众信息网、微信微博、企业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电力营业厅等渠道和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营造浓厚舆论宣传氛围,确保用户知政策享便利得实惠。

六、其他

(一)方案印发之日起30实施,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二)本方案实施后,《重庆市深化电力接入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试行)》渝经信发〔2019105)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10千伏供电非居民用户电力接入流程图

      2.重庆市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流程图

      3.重庆市低压小微企业涉电工程告知承诺书


附件1

重庆市10千伏供电非居民用户电力接入流程图




附件2

重庆市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流程图


1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用户

申请签约

全程无需参与,可自助查询实施进度

获得电力

供电企业

受理签约

现场勘查

全过程服务管控


外线工程施工设计

工程进度管控(包含中间检查、竣工验收等)

准备、报送备案材料


自动生成、提报物料清单

物料领用点






施工准备





装表接电


附件3

告知承诺书

                            (编号)〔    年〕第    

申请人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1.临时占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行道):___米、宽___米=      平方米,埋深深度                   

2.临时占用城市绿地:___平方米                     

3.移植灌木___平方米(株)、地被植物___平方米。     

4.跨越、穿越公路___米、宽___米=      平方米,埋深深度                                            

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 ________________施工单位:____________

施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送的材料:

占道挖掘、临时占用绿地或跨(穿)越公路平面示意图、施工方案,包含:___________                           

一、行政备案部门告知

(一)申请项目应当满足低压小微企业获得电力的相关条件。

(二)申请项目不应当涉及永久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绿地、不涉及移植、砍伐乔木,并避开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范围;不涉及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等重点路段,不涉及市政桥涵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如涉及以上情形,按相应法规、规章要求办理)

(三)对包含电力井室和立杆架线等施工内容复杂、对市容市貌影响较大的,城市管理部门在工程开工前进行现场踏勘。

(四)按照行业及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施工围挡,做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申请项目完成工程施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和《园林绿化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2012)等有关技术标准,在电力接入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周内恢复城市道路和城市绿地

二、申请人的承诺

(一)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事项、基本信息、基本情况及报送的材料真实有效。

(二)申请人已知晓行政备案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提交的恢复施工方案材料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申请人愿意接受政备案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五)施工结束后,申请人恢复城市道路和城市绿地前通知辖区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按照相关标准于周内恢复完成恢复工作设施恢复工作完成后应通知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的方能重新投入使用,如验收不合格,应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要求整改。

(六)申请人若违反承诺或承诺不实的,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和一切失信后果

(七)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承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相关行政备案部门应当作出予以备案的决定。

申请人不作出承诺自行施工或作出不实承诺的,相关行政备案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申请单位的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本承诺书一式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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