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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281J/2026-00522
[ 发文字号 ]
渝经信中小〔2026〕23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经济信息委
[ 废止日期 ]
[ 成文日期 ]
2026-07-24
[ 发布日期 ]
2026-07-27
关于开展2026年重庆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和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渝经信中小〔202623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6年重庆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和

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重庆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现2026年重庆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满足《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二)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和复核程序

(一)申报复核方式。申报和复核企业自愿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线上申报,完整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表》,并上传佐证材料(包括盖章版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荣誉资质证明等)。申报企业选择“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模块,复核企业选择“创新型中小企业复核”模块。

(二)申报复核要求。申报和复核企业相关资料于815日前完成报送,申报过程中相关问题可联系区县经信部门(附件1)。各区县经信部门于830日前完成申报复核企业相关佐证材料的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查推荐报告和推荐汇总表(附件2)报送市经济信息委备案,市经济信息委汇总后统一公告。

(三)复核对象。本次复核企业为我市2023年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以对外公布2023年第一批重庆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2023年第二批重庆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为准,详见渝经信中小〔202318号、渝经信中小〔20244文件,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失效后应参加复核的创新型中小企业(附件3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无须参加复核,其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保持一致

三、其他事项

(一)各区县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掘并提醒有意愿申报2027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优质中小企业在本年度完成申报入库,避免错过次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机会。

(二)在复核通过名单印发前,原2023年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依然有效;复核通过名单印发后,原2023年认定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自动失效。

附件:1各区县经信部门联系方式

22026年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

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失效后应参加复核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672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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