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事项编号 |
处罚依据 |
不予处罚依据 |
不予处罚情形 |
1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法定事项第26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 (6)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2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处罚 |
赋权事项第16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
3 |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处罚 |
赋权事项第17项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
4 |
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赋权事项第18项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事项编号 |
处罚依据 |
免予处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1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法定事项第26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处罚 |
赋权事项第16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
3 |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处罚 |
赋权事项第17项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
4 |
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赋权事项第18项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事项编号 |
处罚依据 |
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依据 |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
1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法定事项第26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7)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2)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3)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2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处罚 |
赋权事项第16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
3 |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处罚 |
赋权事项第17项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
4 |
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赋权事项第18项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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