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281J/2021-00928
[ 发文字号 ]
渝府办发〔2021〕128号
[ 主题分类 ]
工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关于印发重庆市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128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1116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

城镇燃气管道若干措施

加强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防范与保护,提升城镇燃气行业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重庆市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联席会议制度,市经济信息委为召集单位,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防范与保护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参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本地区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防范与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

二、划定管道保护范围

(二)划定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城市中低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0.5米以内的区域;城市次高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1.5米以内的区域;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5米以内的区域。(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三)划定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城市中低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0.55米区域;城市次高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1.515米的区域;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550米的区域。(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三、规范建设作业活动

(四)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及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建设作业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其他危及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的建设作业活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经济信息委)

(五)保护性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活动,或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必须与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经济信息委)

四、落实建设单位责任

(六)设计前建设单位管道保护责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前,通过城市管线e呼通”平台查询、现场踏勘等方式,核实摸清拟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内城镇燃气管道信息,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其管道保护责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七)开工前建设单位管道保护责任。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会同施工单位、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应包含燃气管道三方安全保护协议。若因争议未能确定安全保护方案的,建设单位向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协商制定;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的,由城镇燃气主管部门与工程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安全评审后确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经济信息委)

(八)施工中建设单位管道保护责任。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善施工期间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通过定期巡视、旁站监督、视频监控,以及采取人工开挖、小型机械开挖等方式,开展保护性施工,确保管道安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管道位置信息有误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通知建设单位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到场处置。(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经济信息委)

五、强化规划许可审查

(九)管道保护纳入规划用地条件。将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安全保护要求等纳入出让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附图,以及划拨用地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图,提前告知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十)管道保护作为规划许可重点审查内容。完善规划许可的审查实施细则,明确现状地形图申请要件中城镇燃气管道现状的审查内容和要求,并依法依规控制拟建项目与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六、强化施工许可审查

(十一)管道保护作为施工许可重点审查内容。完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道路挖掘手续的审查实施细则,对安全管理措施等申请要件,应重点审查城镇燃气管道现状、安全保护方案(含燃气管道三方安全保护协议)等内容。执行告知承诺、备案等许可制度的工程项目,将上述相关情况纳入告知承诺、备案内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七、完善管道信息管理

(十二)完善管道数据信息。建立城镇燃气管道信息管理“三同步”机制,集中全面核实在役管道信息及开展补勘、补测后,同步建立燃气管道台账、同步更新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及行业管道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同步归集数据到市级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正式投运后30日内完成“三同步”。(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三)完善管道档案信息。全面清查整改在役城镇燃气管道规划测绘档案资料、工程档案资料、压力管道安装资料等未移交情况,将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燃气管道工程履行规划、建设、竣工、压力管道安装、档案资料移交等相关手续纳入日常监管、执法内容,强化管道信息档案资料完整性管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四)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城市管线e呼通”平台与城镇燃气管道信息管理平台之间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健全需求发布、线上初核、线下确认等功能。畅通城市管线“e呼通”平台、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城镇燃气管道信息管理平台等城镇燃气管道信息获取渠道,为工程建设、行政许可、行业监管等提供信息支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提升管道主动保护

(十五)加强日常巡查巡检。完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管道和标志标识“日巡查、月覆盖”巡检机制,严格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强化日常巡查,织密巡查巡检防护网。充分利用视频监控、高精准泄漏检测、无人机巡线、北斗系统定位、手持智能终端等方式,实现人巡技巡有效结合,提升巡检效能和精准性,提高风险防控、隐患发现、标志标识完好性维护等能力。(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六)实施智能化监控。推动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管道信息化监控系统建设,建立高压燃气管道在线实时监控系统、管道燃气压力、流量、泄漏监测系统以及人口密集区域、安全风险较大区域、偏远区域燃气管道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强化风险隐患监测防控。推广智能标志标识应用,完善标志标识电子标定、主动警示、故障提示、破坏报警等智能化功能。(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七)完善多级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工程项目,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建立完善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监管机制,搭建项目信息推送、共享平台,将工程项目落实城镇燃气管道保护措施情况纳入监管、执法内容。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完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巡查、信息通报和联动机制,发现、处置破坏城镇燃气管道的施工活动。(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经济信息委)

(十八)开展联合执法。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牵头,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对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行为实施“零容忍”联合执法,依法从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通过严查严处快处典型案件,维持防范高压态势,加强警示和震慑。(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

(十九)实施联合惩戒。将建设作业活动破坏城镇燃气管道的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纳入建设行业相关诚信信用管理,通过公示曝光、约谈、列为重点审查和重点监管对象、严格资金监管、记分管理、纳入“黑名单”管理、限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方式,实施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十、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二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托各类媒介平台,公布相关部门、企业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完善投诉举报办理反馈及信息通报机制。发挥政府、企业两个层面举报奖励引导作用,强化举报奖励管理,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反映情况、举报投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参与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新出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遵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