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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对《重庆市经济信息领域市级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时间: 2021-09-18



为加强市经济信息领域市级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经济信息领域实际,市经济信息委拟定了《重庆市经济信息领域市级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定于2021918—10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101818:00前反馈市经济信息委综合执法处。联系电话:63898019传真:63897920,电子邮箱:2037298657@qq.com。


附件:重庆市经济信息领域市级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9月18日

附件

重庆市经济信息领域市级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市经济信息领域市级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经济信息领域市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市经济信息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的市级社会组织

市经济信息委审查同意登记和未完成脱钩改革的社会组织,市经济信息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直接登记和已完成脱钩改革的社会组织,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履行业务指导单位职责,强化业务指导与管理。

第三条市经济信息委对社会组织实行“党建引领,综合管理,对口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综合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建引领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管理工业行业社会组织(含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党建工作;

(二)审核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人选;

(三)指导社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配合做好业务指导(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综合执法处负责综合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做好社会组织业务指导的牵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业务处室履行业务指导职责

(二)负责对社会组织年检初审

(三)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形式审查;

配合综合党委办公室做好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和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

六)监督指导社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和换届工作

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对口业务指导工作。职责如下:

(一)具体承担业务指导(主管)单位职责依法指导、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工作

(二)指导社会组织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三)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实质审查;

(四)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五)通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资金扶持、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

(六)引导社会组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秘书处工作人员职业化、高层管理人员专业化;

七)引导社会组织深入了解会员情况,及时反映会员诉求,切实维护会员权益,强力助推行业发展,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申请成立经济信息领域市级社会组织符合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条件的,发起人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不符合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条件的,市经济信息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条申请成立市经济信息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发起书面向综合执法处提出成立社会组织的意向,并附章程草案、发起单位和拟发展会员名单等书面文件。

(二)综合执法处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根据发起提出的业务范围和有关处室职能职责确定业务指导处室,并书面征求业务指导处室意见。

(三)业务指导处室对拟成立社会组织的名称、业务范围、发起、拟发展会员名单、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实质审查,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综合执法处。

(四)综合执法处结合业务指导处室的意见确定最终审查结果,并告知发起

(五)发起人将拟成立社会组织负责人提名人选交综合党委办公室审核。

(六)发起履行法定程序、符合成立条件后,按登记管理机关成立登记的有关要求向综合执法处提出成立社会组织的书面申请。综合执法处会同业务指导处室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批准社会组织成立的文件。发起人持批准成立的文件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成立手续。

七)社会组织依法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后,5日之内向综合执法处备案。

社会组织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应当注销登记。拒不注销的,由市经济信息委函请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需要市经济信息委出具初审意见的,应当向综合执法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执法处会同综合党委办公室、业务指导处室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同步向综合党委办公室提出党组织撤销申请

社会组织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指导处室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

第十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按时换届。

社会组织换届事宜需要市经济信息委出具初审意见的,应当向综合执法处提交书面申请和换届方案等有关书面材料,经综合执法同业务指导处室审查通过。

第十社会组织参加年检,需要市经济信息委出具初审意见的,应当将年检报告综合执法处。综合执法处根据社会组织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会同综合党委办公室、业务指导处室确定社会组织年检初审结论。

第十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社会组织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且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并依法公示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按规定进行经营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所有收费须在“信用中国”公示。

社会组织依法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按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用于章程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分配。

第十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办公开出版物及内部资料(刊物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社会组织内部资料(刊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社会组织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综合执法、综合党委办公室及业务指导处室报告。重大事项包括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批示;举办的在行业内有重要影响的会议、活动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等社会组织负责人因故不能正常履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拟冠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指导、参与等情况的,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展会论坛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办〔202015号)执行,经审核批准后送综合执法备案否则不得冠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指导、参与等。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经济信息委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渝经信法规20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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