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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对《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办法》的意见
时间: 2021-09-03

加快推动重庆市装备制造业优化升级,提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部件供给能力和市场认可度,提高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联合起草了《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939日,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提出。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云杉南路124004

联系方式:02363895131

附件: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92

附件

重庆市首台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170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重庆市装备制造业优化升级,提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部件(以下简称首台(套))供给能力和市场认可度,提高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融入国家首台(套)装备示范应用体系,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或国产化制造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成套装备、单体装备关键核心部件

  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编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开展认定并发布公告、编制政策支持计划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各区县经信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二章      

  《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制定公开发布修订征集通知,原则上修订并公开发布一次。《目录》内容包括产品品种规格技术参数等。

  《目录》涉及重点领域为《重庆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中战略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重点领域的成套装备、单机装备、关键核心部件包括轨道交通、航空航天、智能装备、医疗装备、新能源装备、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工程装备、通机农机装备、安全应急装备、特种装备重点产业领域

第六条  申请列入《目录》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市工业转型升级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国产化制造,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重大工程急需的装备或产品。

(二)产品具有创新性、技术先进性且低碳环保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三)产品应处于首次进入市场推广阶段。

第七条《目录》是企业享受市级保险补贴政策、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依据。符合《目录》的产品,可申请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并申后续政策支持;同时,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可申请首台(套)保险补贴。已列入国家有关目录的产品,原则上不再列入《目录》。

      

第八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是指市经济信息委对符合国家有关目录或《目录》的内产品,组织专家对产品创新性、技术先进性、质量和性能进行评审后,认定为国内(或市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结果分为国内首台(套)和市内首台(套)两种。国内首台认定范围一般为国家有关目录最新版的产品;市内首台认定范围一般为《目录》最新版的产品。

市经济信息委原则上每年公开发布首台)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征集通知,企业包含央属、市属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属辖区经信部门申报,区县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企业申报资料、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能力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研发试验基础条件良好

三)生产经营正常,未列入信用中国(重庆)严重失信惩戒名单,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环保等事故

第十  申请认定的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八条首台(套)认定范围,产品已实现销售

(二)企业经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国产化制造自主品牌;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通过我市同级或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认可机构本行业权威测试评价机构的检测检验,产品检测报告需涵盖关键技术参数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的,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或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家有特殊或强制性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资质或认证。

(五)已有同系列型号产品通过首台(套)认定的,原则上不再予以认定。

(六)产品研制、开发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章    

第十  市经济信息委研究确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名单,发布《重庆市首台(套)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第十《公告》有效期为3年。符合《目录》、国家相关目录或经认定列入《公告》的产品,按相关规定予以政策、资金项目的支持

第五章    管理及附则

十四  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政策支持,不得通过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享受政策资金支持。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企业,撤销首台套装备认定、追回全部已拨付资金、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目录》制定、《公告》认定等相关工作,落实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应遵守市经济信息委有关管理办法,坚持客观公正、利益回避和保密原则。发现与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对评审过程、结果以及产品的技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如违反有关规定,或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商业秘密,非法占有认定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1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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