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公开征求对《重庆市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时间: 2021-07-21

                                         

为规范全市化工园区建设,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全市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化工园区认定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我委牵头起草了《重庆市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722730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730日前实名反馈至市经济信息委产业园区,联系人:杨老师,联系电话:63899370电子邮箱:cqsyqb@163.com

     

    附件:重庆市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720

     

重庆市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化工产业和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和循环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推进化工产业绿色发展,结合我市化工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我市实际,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在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的工业集聚区和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内,以集聚发展石化和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善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化工园区开发建设与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产业布局符合国家、区域、全市和区县产业规划布局要求。

第五条集约集聚,循环高效。化工园区按照产业链布局产业发展或专业特色发展,坚持上下游关联配套,循环发展、创新发展,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第六条安全环保,绿色发展。化工园区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完善、主体责任落实,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较高,实施责任关怀,实现安全、绿色发展。

第七条配套完善,设施共享。化工园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有较高的信息化水平和较强的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八条化工园区认定分为认定和培育两个层级,包括已具备一定化工产业基础的化工园区认定和新建化工园区培育。

第九条认定为化工园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否则不予评定:

1.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主体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2.化工园区应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要求。

3.化工园区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环境事件。

4.化工园区编制化工园区发展规划,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后,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审定印发并报市经济信息、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备案。

5.新建化工园区应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以外。

第十条化工园区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定新建培育化工园区需满足第1-4标准,并有明确的化工园区管理机构。

1.化工园区发展空间应满足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化工产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原则上应集中连片布局,规划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平方公里,其中工业用地在1平方公里以上。

2.工业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价。获得认定批准后的化工园区和被列入培育名单的新建培育化工园区,应补充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风险评价。

3.化工园区发展规划包括且不限于园区化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主要产业链条、国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消防救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方面内容。

4.化工园区应结合园区发展规划,合理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5.化工园区当进行功能分区、合理布局,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化工园区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完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

7.化工园区根据需要建设跨企业输送化学品、蒸汽和污水等相对封闭有指定路线和标识的公共设施,并配套建设照明、防碰撞、消防应急等设施。鼓励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并严格管理。

8.化工园区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供水(工业水、生活水)、供电、供热、工业气体等公用工程。

9.化工园区配备专业化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配套管网,实现化工园区内生产废水的100%纳管收集、集中处理和稳定达标排放。应结合当地的气候和实际情况建设污水管网,原则上明管设置、压力排放,对纳管废水要进行在线监测监控和阀门控制。

10.化工园区具备危险废物100%收集的能力,并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

11.化工园区设立职责明确、权责相宜、主体明确的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并按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的人员。

12.化工园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原材料及产品运输风险评价等工作。

13. 化工园区建立满足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要求的体系、预案及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应急预案、消防站、应急救援物资库、安全应急救援队及装备、安全应急救援专家库、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依托医疗机构开展应急救援。

14.化工园区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风险和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污水处理厂排口下游水质监测等设施。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15.鼓励化工园区基于已建的安全、环境风险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覆盖整个化工园区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

16.鼓励化工园区遵循产业链上下游协同、耦合发展的原则,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使用高效节能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动工艺革新、技术升级,推进副产物区内资源化综合利用,实现园区内产业的集约集聚、循环高效、能源梯级利用最大化。

17.鼓励化工园区和园区内企业采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如5G通信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提升园区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建设数字车间和智能工厂,全面整合化工园区信息化资源,运用多种手段建设智慧化工园区,提高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和评估能力,提升园区综合管控水平。

18.化工园区和园区内企业要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建立HSE体系和责任关怀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对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分类和标识,定期开展培训,践行责任关怀,持续改善健康、安全和环境质量,按照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园区相关信息,提高周边地区群众满意度。

19. 鼓励化工园区建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化工、安全生产、环保等领域的专家,指导化工园区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20. 鼓励化工园区创建绿色园区,支持园区企业创建绿色工厂。

第十制定《重庆市化工园区认定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认定评价标准》),对化工园区进行评价,评价实行100分制。评价得分在60分及以上园区为合格,可以认定为化工园区。

第四章申报资料

第十 申请资料主要包括:

1.化工园区认定申请文件应包括园区基本情况、规划布局情况、基础设施情况、安全健康情况、生态环境情况、综合管理情况等方面内容

2.工业园区批准设立文件;

3.工业园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文件;

4.化工园区发展规划文本和审批文件;

5.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函;

6.工业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或审查通过文件;

7.化工园区总体布局图或产业布局图;

8.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十认定申请。区县政府向市经济信息委提交化工园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组织初审。市经济信息委收到认定申请后,及时组织规划、化工、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初审,根据需要可开展实地核查。初审达不到要求的,由区县政府及时组织整改后,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联合审查。初审达到要求的,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规划、化工、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联合审查,新建培育化工园区主要审查国土空间规划布局的合理性、产业发展规划的可行性

第十批准确认。对通过专家评审、联合审查,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名单,提请市经济信息委党组审定后,在市经济信息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请市政府批准确认。

第六章认定管理

第十化工园区要对照全市化工园区认定标准要求,持续提升园区规范发展水平,原则上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跟踪评价对达不到认定标准且不能按期整改到位或者区县主动申请放弃区县化工园区定位的,取消其在全市化工产业发展的总体布局,并原则上不得引进新建化工项目。

第十取消化工产业定位的园区,要按照机构不撤、标准不降、设施不停的要求,切实加强已有化工企业安全环保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环保工作标准。

第十 产业关联度高、安全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综合管理水平好的化工园区,在区域环境、国土空间和安全承载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可拓展园区范围。经批准拓展的化工园区应当更新编制相关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和区域安全风险评价。

第二十 化工园区在认定合格获批后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从严控制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新建培育的化工园区,培育期限为三年,培育期满再按本办法申请认定为化工园区,认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培育资格。

第二十化工园区外符合安全、环保、质量等标准规范要求的存量化工企业允许其实施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智能化、提升产品品质技术等升级改造,但不得扩建或实施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