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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对《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时间: 2021-03-30

根据《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99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保障,推进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我委起草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定于2021年3月30日—2021年4月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4月6日18:00前反馈市经济信息委产业园区处。联系电话:63896654,邮箱:cqsyqb@163.com。

附件: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3月30日

附件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各产业园区:

中小企业集聚区是全市工业园区的重要补充,是承接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根据《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99号)有关精神,为引导中小企业更好地集聚集群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创新、集群、智慧、绿色、融合园区建设方针和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企业集聚、产业集群的规划建设原则,进一步加强政府引导、规范建设管理,统筹做好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集中打造一批个性鲜明突出、承载功能完善、服务体系健全、环境污染可控的中小业集聚区,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提供良好条件

二、规划建设

各工业园区(含国家级新区、国家级市级高新区及经开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工业集聚区和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工业园区)要在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中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工业用地10%的比例,集中规划建设以创新创业孵化、承接产业转移、发展配套加工为主的中小企业集聚区。有条件的区县可利用工业园区外的现有规划工业用地,集中做好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每个区县原则上不超过5个,具体要求如下:

(一)规划条件。

1.符合相关规划。坚持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共融”,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应符合所在区县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要求。

2.空间保障有力。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集中连片(利用闲置工矿用地及厂房除外),工业用地不少于300亩,并可按工业用地30%的比例配套综合用地,用于生活配套等服务设施建设。

3.产业定位明确。每个中小企业集聚区重点发展1个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引进发展的其它产业或投资项目要符合《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相关要求。

4.责任主体落实。每个中小企业集聚区都要明确其行业主管部门、投资建设单位、运营管理机构,统筹推进中小企业集聚区的规划建设、招商引资、运营管理、企业服务。

(二)规划程序。

1.规划组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县)要明确规划编制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或委托第三方编制各区县的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规划。规划编制主管部门原则上为各区县经济信息委。

2.规划编制。规划编制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规划条件、产业基础等,集中编制中小企业集聚区总体规划,明确发展定位(规划背景、发展现状、总体要求、发展目标)、空间布局(规划选址、用地规模、功能分区)、产业发展、建设运营、政策措施等内容,同步开展规划环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各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

3.规划审查。规划编制主管部门要组织区县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业园区等部门和单位,对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规划进行联合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请各区县审定。

4.提出申请。各区县以函件方式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规划建设中小企业集聚区的申请,分类明确工业园区内、外的中小企业集聚区总体规划情况,并附区县联合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

5.市级审查。市经济信息委收到各区县申请后,组织市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规划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6.审核批准。对符合规划建设条件的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规划,由市经济信息委审定后及时函复各区县,中小企业业集聚区统一命名为:**区县+主导产业+中小企业集聚区(如**县智能家居中小企业集聚区)

(三)建设重点。

1.多元开发建设。鼓励采用国有、民营和混合所有制方式统筹推进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鼓励专业化的产业资本积极参与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支持重点企业领建一批中小企业集聚区,就近打造配套加工区。支持按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将老旧工业集聚区和低效工业用地改建为中小企业集聚区

2.推进产城融合。各中小企业集聚区要以标准厂房为主体,集中建设一批功能适用的产业载体,原则上中小企业集聚区不得为单个企业独立供地,确需独立供地的,单个项目供地不得低于10亩。坚持产城融合发展,集中规划建设好中小企业集聚区配套用房及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于解决职工生活、企业办公、仓储物流等实际需要。

3.加强招商引资。各区县要以中小企业集聚区为主要平台,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有序引导中小企业集聚集群发展,重点承接各区县污染可控的园外分散企业入园、市内不符合发展定位的产业转移项目以及返乡创业项目,并面向为园区工业配套,积极承接市内外配套加工项目转移入园,着力推进补链成群。

4.完善服务体系。各中小企业集聚区要搭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完善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用工招聘、物流配送、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工业园区内龙头企业要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提供技术咨询、检验检测、工业设计、设备共享等服务,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大手牵小手”供需对接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经济信息、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分工负责综合协调、投资准入、技术创新、要素保障、财税扶持、环境管理、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

(二)规范建设管理。区县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的规范管理工业园区之外的中小企业集聚区要参照工业园区行管理,纳入区域整体评价,集中统一做好产业发展布局、集约用地评价、污水集中处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加强对中小企业集聚区入驻企业、标准厂房销售对象的审核和后续使用监管。

(三)保障建设用地。各区县要将经统筹后的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区县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空间保障,并在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应保尽保。支持中小企业集聚区内的工业用地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标准厂房项目可由区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联合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确有多余工业用地需要分割转让的,经有审批权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信息、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予以分割转让。

(四)加大政策扶持。工业园区之外的中小企业聚集区同等享受市级特色工业园区相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集聚区申报创建重点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等财政专项资金要加强对标准厂房等产业载体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和对入驻企业的扶持。各区县要加大政策扶持,加强准入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要积极探索创新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的新模式、新举措。市经济信息委将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产业培育、企业发展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绩效评价,定期通报建设发展动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各区县经济信息委要牵头推进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等日常工作,每年12月底前要向市经济信息委报送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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